为加强家校联系,畅通辅导员与学生家长沟通渠道,形成合力促进学生学习与健康成长成才,经学院研究,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联系情形
出现以下情形,辅导员应与学生家长取得联系:
1.学生出现伤亡、严重病情、心理或精神异常,需要告知学生家长并请家长亲自到校处理有关事情的。
2.学生受成绩警告、退学警告或退学处理,需要告知学生家长并与请学生家长与学校共同做好学生教育工作的。
3.学生违反校规校纪,受到纪律处分,需要告知学生家长并请学生家长与学校共同做好学生教育管理工作的。
4.学生擅自离校,无法与学生取得联系,需要告知家长并请家长与学校共同查找学生下落的。
5.人际关系紧张,经做工作无法调和,需要告知家长并请家长共同做好学生思想工作的。
6.学生申请校外租房或短期居住,需要家长签字确认的。
7.学生假期留校,需要家长承诺做好学生留校安全管理的。
8.学生本人提出休学、退学、转学或转专业申请,需要家长签字确认的。
9.经学院研究认为有必要联系的其他特殊情形。
二、联系方式
1.根据具体情形,一般采用书面告知、电话、电子邮件、短信等方式。
2.对纪律处分或学籍处理决定,采用书面告知、电子邮件或短信通知方式。
3.需家长亲自办理但因事不能亲自办理而授权学生或学院办理相关手续的情形,或要求家长对某些事项进行承诺或确认的情形,辅导员应要求家长本人以信函、短信、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回应,以确保家长充分了解事实情况。
三、基本要求
1.辅导员应每学期初、末至少两次核实学生家庭信息(父母或主要亲人联系方式、居住地等)。
2.利用QQ、微信、飞信等新媒体技术平台建立家校联系群,方便沟通,缩短家校沟通的距离。
3.新生辅导员在新生报到半个月内,应做好学生家庭信息统计核实工作;1个月内建立各种家校联系群。其他年级根据情况推进实施。
四、附则
本办法自2015年9月开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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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